Wednesday, May 02, 2012

自私單車人(1181)


繼黃金寶之後,郭灝霆在荷蘭一項單車賽事勇奪冠軍,成為香港第二位本港運動員披上象徵世界冠軍的「彩虹戰衣」。

剎時間,香港大小路面上很多的單車人,個個都像黃金寶郭灝霆上身,在馬路中大搖大擺,旁若無人,好像馬路已經不再是幾百萬市民的交通用路,而是他們這班所謂單車愛好者的專用區。

大家當然都記得不久前有位外籍單車人在馬路中大搖大擺,佔用路面慢條斯理,對其他車輛視若無睹,對阻礙其他車輛行駛認為理所當然,結果被政府票控。但這位老外心有不甘,反咬政府一口,於是當然有些唯恐天下不亂的律師出頭,跟政府玩打官司遊戲,理據是「單車也有跟其他車輛一樣的道路使用權」所以單車人可以在公路的中線上慢條斯理,可以不管其他車輛比他們快的事實而阻礙其他車輛行駛,可以旁若無人一排四五架單車在馬路中大搖大擺地聊天,可以一大群穿著制服的單車在公路左穿右插進行模擬賽事。

種種行為,我無以名之,只能用「自私」二字稱之。

今天坐小巴又見「自私單車人」在路上風馳,他們有十架八架車一起,但對阻礙正常交通視作當然,他們絕對不會自律及安全使用靠近路肩位置,而是兩架三架並排慢條斯理霸佔著路面;對於紅燈,部份「自私單車人」選擇衝紅燈,視為理所當然;部份願意停紅燈的單車人亦非常自私,即使起步緩慢亦霸佔路面,不讓小巴及大巴先行,待到小巴差距要撞到單車時,才滿不願意地讓四個輪胎及用摩托的車輛先行。

對於這種種行為的「自私單車人」,如果因為種種原因而死在路上,我不會認為是「意外」,因為「自私單車人」的使用道路行為而引致死亡,根本是「意料之內」的事情吧。

無論那老外的官司誰勝誰敗,我個人認為單車人的所謂「道路使用權」只是文明社會中不同背景的某種市民的某種權利中的一種,絕非至高無上,這種權利只不外是一種「利益愛好者」,它必須要和其他「利益愛好者」的「權利」取得平衡(例如有人喜歡跑步,那跑步者亦可以說「跑步者也有跟其他人一樣的道路使用權,香港的所謂「單車徑」根本不應該讓單車人長期佔用」),而對於更高層次的「公眾利益」(例如公路建設的根本目的是「公共運輸」,而不是單車愛好者的「遊樂車道」),「個人利益」必須讓路。

否則,單車愛好者如果可以不理別人死活、不理(甚至故意阻礙)公共運輸的自私自利行為都可以習非成是,那麼羽毛球的愛好者亦不用去租用場館了,索性可以在行車路上每天比較高下,因為「羽毛球的愛好者也有跟其他人一樣的道路使用權」;籃球的愛好者亦不用去租體育場館了,索性可以在地鐵站內比賽,因為「籃球的愛好者也有跟其他人一樣的地鐵站使用權」。

以上的荒謬例子,只想反映出老外打官司事件上的荒謬理據,完全將私人愛好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。

可哀的是,香港大眾一般都是事不關已、已不勞心,因此往往對這樣子的事情不會關心,更不會像我一般花無謂精神時間寫文字去「有的放矢」,做一些沒有「利益輸送」的傻事;另一方面,則有一些別有用心的法律精英主動去跟政府玩「司法覆核」等等浪費市民公帑的事,而這些掛著法律外衣的官司對香港社會產生的最壞影響就是「顚倒黑白」及「顚倒是非」,亦助長了「自私自利者」的勢力。

「自私單車人」只是現今社會的一種敗壞現象,展望未來數年,香港社會這種自私、反智、顚倒黑白事件將會層出不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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